中级人民是处理跨市案件?市地方处理本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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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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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8:18
在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的管辖是一个难点。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这里的“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的涉外案件。“涉外”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是就其国际方面而言的,当事人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在外国的,不是涉外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以下几种: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均为中级;
2.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管辖;
7.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做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管辖;
9.申请撤销仲裁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