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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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若发现标志毁损,管道单位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管道单位应建立巡护制度,专人负责日常巡护,如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形,应立即报告并处理。
管道单位需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管道处于良好状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应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单位应制止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无法处置时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管道单位应立即制止,无法处置时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发现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建(构)筑物,管道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实施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派专人指导。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公共工程作业,应遵守相关程序。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防护设施、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使用的,应征得管道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危害,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12月31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规定》分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