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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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4:29
青岛天价虾事件以后,市场又出现一款天价产品“天价服务”,机场摆渡车300米竟然收费近400元,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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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编要给大家简单举一个例子。刘先生一行10人组团到西安旅游,与西安某旅行社签订了行程3天的旅游合同,约定了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及每人每日提供25元的自助午餐。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午餐仅为每人12元。刘先生与旅行社导游现场交涉无果后,将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提交西安旅游主管部门。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按照消费总额750元(25元×10人×3天)的3倍予以赔偿。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虚构高价,谎称降价。如一套皮衣服实际价格仅500元,经营者却虚构为2000元,然后标价1000元,以“跳楼价”、“处理价”、“最低价”、“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他人购买。这些都是商家布下的价格陷阱,小编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冷静的心态对待商家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感谢大家的收看,关于怎样防范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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