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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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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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6:36
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档案工作中的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者在维护档案法律、法规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单位,市、县(市、区)或相关单位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建立制度、档案未集中管理、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破损档案未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提供案卷目录或移交出版物、法定代表人离任未办理交接、拒绝接收或移交档案、产权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处置档案、借阅档案逾期未还、擅自设立档案馆、未按规定验收技术项目档案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甚至触犯刑法,接受刑事追究。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损毁、丢失国家档案,擅自提供、篡改或销毁档案,倒卖档案谋利,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归档或泄露档案秘密,将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分和罚款。利用档案馆档案的个人和单位若违反规定,将面临警告和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如违反规定出卖或赠送档案,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征购档案。档案损失的赔偿金额则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进行评估。
最后,对于非法从事档案鉴定、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