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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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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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09:05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管理。首先,第八条规定,各级水行政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根据流域规划和国家防洪、通航标准,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经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整治与建设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划,确保堤防安全,维持河势稳定,保持行洪和航运畅通。
第九条强调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需服从多方面的规划,如河道、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和大中型厂矿沿河段的岸线利用规划由水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执行。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工程,如排水、引水等设施,需要征求各方意见并经上级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中,建设水利、防治水害等工程和跨河设施,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需将方案报水行政部门审查,按照规划施工并接受定期检查。
建设项目的审查、复审和竣工验收都有水行政部门的参与。第十二、十三条则详细规定了桥梁、码头、取水设施等的建设标准,必须符合防洪、岸线规划及技术要求,不得影响行洪通道和航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