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四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0:52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需着手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应在一年内完成,并向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审核过程进行验收。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旨在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方式,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通过审核,企业可以识别和改进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优化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展开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审核报告需详细记录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预期的环境效益等。报告提交后,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确保审核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阶段,专家团队将审查审核报告中提到的问题解决措施、实施效果以及未来改进方向等,以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成效。验收阶段,则是对企业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的最终检查,确保审核成果得以落实,并达到预定的环保目标。


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还能够增强公众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天津市的企业能够在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为实现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扩展资料

为了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本条例于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