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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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12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旨在表彰和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对于那些在劳动安全和卫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企业和个人,条例给予了多种激励机制。例如,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规和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可能会被表扬、记功、晋级或获得物质奖励,特别是那些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的个人。
然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条例也设置了严格的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违规单位进行纠正,甚至停止生产,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罚款。具体的罚款标准和权限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省批准后执行。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执行条例中的多项条款,逾期不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除了罚款,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他们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提起诉讼。劳动保护监察人员若玩忽职守,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的收缴和处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的来说,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确保了劳动保规的执行和企业、个人对劳动安全的重视。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