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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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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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1小时前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附则规定了排气污染物的管理细节。
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气污染物包括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曲轴箱泄漏和油箱及燃料系统的燃料蒸发排放物。发动机排气管废气的排放标准自1983年起按指定日期进行检测,而曲轴箱排放物的测量方法和限值标准则在19年公布,同样遵循相应日期的检测规定。
对于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将按照规定日期进行检测。摩托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同样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而实施日期和后续修订,如发布的机动车船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后,本办法将被废止。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从2010年12月22日起,对《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删除第五条中有关汽车生产主管部门纳入生产建设计划的内容,并将第十五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