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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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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9:04

青岛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构成。首先,第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第七条指出,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代表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针对未成立工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决定。


第九条扩展到乡镇和行业层面,乡镇(街道)、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市和区(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外资及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以及、省和外地驻青单位。对于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市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处理,而区(市)仲裁委员会处理除特定类型外的其他争议。


最后,第十三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权协调机制,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区(市),而区(市)仲裁委员会在需要时可申请市仲裁委员会审理。在管辖权争议解决上,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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