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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经济法案例,帮看一下,求大神大神!!帮帮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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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7:58

(1)出质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2)郑某未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出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应当经全体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权行使管理权的是普通合伙人,即甲、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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