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张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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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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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21:47
在处理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损失赔偿问题时,遵循的法律依据主要由原劳动部和各地高级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组成。简要总结如下: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三条,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包括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此原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各地及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工资损失的计算标准与劳动部规定存在差异。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天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工资损失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或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若该工资数额高于本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若工资数额无法查明,则以劳动者所在行业平均工资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用人单位因程序瑕疵或实体问题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工资损失标准有所不同,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计算。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对工资损失计算有明确说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应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或判决无效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如果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指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需视情况支持或不支持继续履行请求,工资损失标准统一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为本市同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该平均工资,则按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则强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依法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时,应支付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为本市同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平均工资,则按其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