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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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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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7:35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督司法工作的相关规定,于19年和2007年进行过修订。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要监督本级、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工作,强调集体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协助进行监督,并由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监督内容包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公正司法的表现、司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对司法工作建议的处理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常委会根据发现问题、代表反馈、调查研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确定监督议题,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常委会会提出审议意见,交由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对重要事项,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并要求、或报告执行情况。对于特定案件,如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办理汇报,并提出建议。
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对问题进行登记并按情况转交或处理,定期分析研究问题趋势,必要时向相关机关通报。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进行处理。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旧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