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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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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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8:38
为了保障我区城乡弱势群体的健康,以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本办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相关厅局关于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制定。
城乡医疗救助由统筹,民政部门主导,卫生和财政部门协同实施,针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的大病医疗费用,提供适当补助,以缓解因病致贫的压力。
救助制度遵循原则包括:与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属地管理,公开公正,逐步推进,确保应救尽救。救助对象为持有相关证件的常住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大病患者可申请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参加者才能享受救助,个人缴费困难者可申请救助基金资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除了合作医疗补助后,还会提供额外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病种限定为恶性肿瘤等五类。
救助程序包括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和区民政局审批,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全年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资金筹集主要通过财政拨款、捐赠等途径,并由民政部门专款专用。
享受救助者需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服务,医疗机构需按目录提供服务,且救助过程接受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救助工作由区成立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乡镇处和村居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