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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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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1.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3.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销售农产品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4.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制品,均为农业初级产品。
5. 市场准入指的是对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给予销售许可,对未认证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
6. 县级以上负责市场准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并推进准入制度。
7. 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地区市场准入方案,并向省报备。
8.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和商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执行市场准入工作。
9. 市场准入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分阶段针对不同农产品执行。
10. 从2008年7月1日起,设区的市城区部分农产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具体品种由市确定。
11. 2009年1月1日起,县(市)城区的同样产品也开始执行市场准入,准入品种由县(市)规定。
12. 到2010年12月31日,所有市场和主体的农产品销售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其他内容和实施时间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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