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我们单位是回收拆解企业,向外单位购入废旧物资进行拆解,拆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0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怎么将原材料成本分摊到各个拆解产物?
按拆解出的产品价格分摊吧。
例如,购入一台报废设备1000,拆解出电机售价800,轴承售价500,废铁售价100
这样
电机的成本=800/(800+500+100)*1000=571.4286
轴承的成本=800/(800+500+100)*1000=357.1429
废铁的成本=800/(800+500+100)*1000=71.42857
制造费用也用上面计算的比例分摊吧,这样一致性更强些。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抵扣公告2008年第1(成文日期:2008-12-31)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项的通知:
”促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资),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第157号),调整现有的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的的过渡与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销售不发出标有“废旧物资”专用(以下简称为)的废料。
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发行的废旧物资,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前发出,废旧物资,应提出认证申请之日起在90天内发行的可抵扣个月的会计报告证明在目前的进项税额。
自从2009年4月1日,所有的废旧物资专用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BR /特此公告。“
因此,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发行的废旧物资专用,可抵扣的证书。 2,纳税人废旧物资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日期应在90天内发出(即:2009年3月31日),认可和认证的过程中,通过的电流值增加可抵扣输入个月的会计纳税申报。 2009年4月1日,废旧物资专用将不会被允许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