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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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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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6:15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正文详细规定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遵守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卫生和安全生产部门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率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决定和调整。新参加保险的单位按经营范围确定费率,而老单位则根据先前确定的费率调整浮动档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不包括国外治疗费用和部分特定情况下的补缴费用。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是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程序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等,有争议时可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伤残职工可享受相应补贴。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关证明。此外,对于单位破产或解散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