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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被复议后需要暂停执行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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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暂停执行?

网友咨询:

行政行为被复议后需要暂停执行吗?

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杨营方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不过,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必要的: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杨营方律师解析: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已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因此,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便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响,无益于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杨营方律师简介

以法学为旨趣,以法律为根本,以法治为追求。秉持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使用法治方式,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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