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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算不算工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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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23

工伤赔偿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到伤害所应得到的赔偿,如果员工只是受到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则应该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如果造成员工伤残的,还应当赔偿其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直接造成员工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员工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网友咨询:

严某自2008年2月11日进入佛山市某玻璃厂工作,担任普工一职。公司没有和严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20年10月23日5时许,严某在去上班的路上严某,被谢某因违规行驶撞成重伤,受伤后,严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严某于2020年10月25日抢救无效身亡。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没有和严某签订劳动合同,严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严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进一步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公司认为严某并非公司员工,不需要为严某的交通事故负责任。 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首先,要确定公司与严某的劳动关系,尽管公司自始至终就没有和严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严某的工资条,上班打卡记录等就可以认定严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严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公司需要为严某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赔偿。

余婷婷律师补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可见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及时间范围内,并非员工自身造成的交通事故,是能够视为工伤的,若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余婷婷律师,朝阳律协女工委委员,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注重办案技巧,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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