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制度实施的时间算起。
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迁入人员,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迁入地规定参保。
非青岛市户籍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其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同转移,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