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根据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从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采用保证金担保已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过去,公安部曾有个规定,保证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其中,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但是,目前关于保证金数额应如何确定,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上限没有具体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保证金数额及收取处于颇为混乱的状况,所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仍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