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
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商誉不能够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存在,也因其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
无形资产包括什么?
1、专利权、专有技术、秘诀等;
2、品牌、商标、字号、商誉;
3、著作权、软件、版权等;
4、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
5、销售网络、客户名单、长期合同;
6、管理团队、企业家价值;
7、探矿权、采矿权、酒窖窖池、海域使用权、特殊景观等。
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商誉不能够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存在,也因其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所以在新准则下,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单独确认。只在合并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之下增加了“商誉”项目,用于反映企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即在控股合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对子公司在其购买日的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