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合同履行地:神木县麟州街中段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工程的地点及名称:神木县长青租赁有限公司。
二、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采购钢管、扣件等钢材,总需货量_______吨。金额总计(大写)(小写)。
三、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先向甲方支付30%货款,剩余款项在甲方如约交货后3日内一次性结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表可以用电话、订货单等形式通知甲方所需采购钢材的具体品名、规格、数量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货通知在五天之内将乙方所需之钢材送达双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乙方在甲方的钢材送达之后,应当场予以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核实、确认后在甲方的送货单或者供货单上签名,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六、钢材的计量方式:除线材按实际重量计算外,按国家标准理算。
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所供钢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随货出具当批次货物的质量保证书。
八、验收标准、方法;乙方应于甲方送达钢材之日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取样送达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乙方投入使用的,甲方对此概不负责。如钢材经检测为不合格,乙方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将该批钢材退回并于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及时供应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在送货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结清,甲方可中止合同,并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总货款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
2、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更换供应商,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于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因甲方所提供钢材不合格,并且没有及时予以更换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不合格钢材相应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开始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待乙方结清相应货款后,合同继续履行;若乙方逾期付款达15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于终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结清所有款项。若逾期,则乙方应按所欠总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结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
十、纠纷解决方式:
若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