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去催促负责执行的法官,同时积极查找对方财产的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以便于执行;如果对方真的没有可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只能申请中止执行,待以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对方是真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应当可以拘留对方、也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将对方移交公安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责任,拘留或是坐牢后,对方还得执行;如果是法院在对方有财产、有能力执行时却不尽责执行,可以找法院领导或是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在超过6个月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既然执行庭立案了,就应当履行执行程序的法定职责。让申请人自已去完成执行程序(申请人自济),还要执行庭干什么?执行法官这样的作为或作法,属于司法不作为或作为适当,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执行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
被执行人为了躲债到外地而找不到人,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之一。为了早日执行回款,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讲,就要想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要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同时,要想法尽量找到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多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所了解,通过朋友、同事、同学、亲属等方式尽力查找,一旦发现及时向法院提供。
从法院角度讲,主要就是尽可能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拘留措施,应积极与法院沟通,看各执行法院是否存在加大执行力度的措施。
拒执罪,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冻结和拍卖其名下财产。
如果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文书,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决罪。
如果对方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毕竟法院司法力量有限,每个案件的执行都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问题,但是有法院的判决在手,可以无限期追偿,债务人不可能躲一辈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