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一、人身损害鉴定专家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如果委托的案件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二)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见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3、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监督
在鉴定机构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二、人身损害次要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个档次,划分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章行为系主要过错或一般过错无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宽,有些责任认定有失公正。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76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责任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