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直肠癌患者的保险赔偿,理由必须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持有人未如实告知病史而拒绝理赔,其需要证明保单持有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此外,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只对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情况负有责任,对于事后的发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八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后三个月内行使该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投保人其告知义务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当将告知义务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记录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不能以合同瑕疵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对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轻易拒绝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据合同约定。对于保单持有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当在合同成立前向投保人告知并记录在合同中,对于事后的发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