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或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等措施。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