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 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辩论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