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确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对象暂时解除监禁,改为在特定场所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老体弱,无法在监狱中继续服刑;2.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备改造条件;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对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或赡养。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期较短、犯罪情节较轻或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标,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结语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确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实现刑罚目标,促进罪犯改造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法律依据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一、哪些情况下对需要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主刑被依法判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当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罪犯都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样也是会计入服刑期。若是罪犯本身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却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