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司局级干部由原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永久保存;著名人士、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也同样如此;其他干部档案由原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再按国家档案馆规定进馆。
法律分析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拓展延伸
离休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
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规定。一般来说,离休干部人事档案应当长期保管,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即应当一直保存下去。这是为了保护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电子档案化的方式进行保存,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效率和便捷性。总之,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是长期的,并且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级管理单位对于司局级干部的档案保管有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干部档案,也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应长期保存,以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根据《档案法》规定,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为保护离休干部的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可以考虑采用电子档案化方式进行保存,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总之,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