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
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
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
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
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
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以上就是对于实习期间的一点感想、体会及总结。选择律师职业,便选择了守望正义。执业之路即将迈步,愿法治社会的步伐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