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大方县达溪新果煤矿)将老系统生产全部采煤掘进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生产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甲方自愿将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的生产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承包内容: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承包期限:两年,如因甲方新建井建成验收验收合格开始正常生产,乙方未能采完1303采面和1305采面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老系统必须关闭,则本协议自然终止。新建井承包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定合作协议。第四、保证金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交保证金200万元给甲方(若无乙方违约责任并付清其承包生产经营期间的工资、工作、职业病、电费、贷款等费用及债务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各种税费,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十日内全额返还保证金),签完协议乙方预付100万元给甲方,进场时当日乙方再补交50万元给甲方,
半月之内拿到复工验收报告时再交50万。如拿不到复工验收报告甲方退还所有乙方的保证金并补偿相关损失。
2、承包金费为乙方以实际生产数量按每吨按48元支付给甲方,结算方式为每月底以甲乙双方司磅员确认的数量为准,乙方于次月10日内付给甲方。
第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2、甲方在乙方进矿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现有的设备、设施、家具及其他零配件物资(详见<财产清单》),并积极配合、协调乙方进场之相关工作。
3、甲方确保场所无任何遗留问题,包括公路使用、工伤等所有费用。自本协议复工之前甲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4、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现有的各种手续及相关有效证照复印件并盖鲜章,原件有甲方保管保。乙方如在生产经营确实需用证照原件的,甲方应配合提供使用。
5、在乙方生产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事务,乙方仅接受甲方按依法经营的监督,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若甲方无资源给乙方地布臵采面,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7、若因发包方不认可本协议,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8、如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如违反上述2至7项之规定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造成损失时,由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合同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和本协议、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涉及该煤矿的生产经营、维护、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各种税费(包括预付电费、工伤保险、矿山救护协议费等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支付承包费违反第四条中的第2条超过次月3日,甲方有权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待乙方付清承包费后开始井下作业。
4、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必须爱护甲方交付的财物、设备和设施,并负责承包经营期间的设备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和保养。
5、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应依法经营,甲方有权监督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转让给第三方生产经营。
7、乙方进矿人员需全部报甲方备案后进矿工作。乙方生产经营期间涉及工资、工伤、职业病、卫生、消防、安全、治安、水电使用、政府处罚和应交税费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甲方责任除外)等事项均由乙方全部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8、承包期满或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全部财产和设备设施,若有遗失、损坏按照原价赔偿(除易损件和正常消耗品)。并应于三日内离开场地,搬迁出自己的物品,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舍弃物品的所有权。(注:乙方增添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自治与甲方无关。)
9、仓库内的零配件待乙方进矿以后双方协商处理。 第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甲乙应共同遵守,除非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和撤销或者单方解除。
若需变更、撤销和解除经甲乙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府拆迁、征用、战争等等不可预测、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承包金以实际承包时间结算。
第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对该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对外抵押、处分、转让或者行使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相对方全部损失,并承担壹百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