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书;
(2)病史资料: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三、法律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误工费,包括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损伤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进行赔偿处理,特别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根据实际认定事故责任,后期的赔偿是基于事故责任书来进行判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