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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2024-06-26 来源:易榕旅网

标准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托运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方(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船舶一艘,船名,编号,船舶有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材料包装,每包体积米,重量吨。(或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月日至月日内将货物集中于港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月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月日时至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月日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元由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计元,全船运费为元。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月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月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托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承运方: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

承运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有劳动关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1.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投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并与甲方合作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第二条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详情如下: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核定载重量

车牌号码

购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拖架类型

拖架牌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自月日至月日止.

第四条经营管理费用

4.1乙方向甲方标准支付经营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前向甲方足额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第五条车辆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驾驶员管理

8.1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约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驾驶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8.2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归属乙方的营运收入视为工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费用承担

9.1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9.2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9.3甲方因乙方违法营运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5条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6条约定为乙方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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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车辆保险

.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统一购买以下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万元;

(4)司机乘客责任险:万;

(5)盗抢险:万元;

(6)承运人责任险:万元;

(7)其它:.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

1.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1.3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应执行本合同第13.1(5)的约定.

第十二条责任分担

2.1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车辆被查封,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免去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2.3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本合同7.6项下各种手续,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4合同期间,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不得肇事逃逸.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支付.若乙方拒绝或无力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理.

2.5因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证照遗失,车辆及营运证照被扣,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车辆停运期间如本合同仍未终止,乙方仍应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2.6如因甲方原因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合同.如遇政策变化或有关未尽事宜需要修改补充时,甲乙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连续个月或累计个月未能按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的;

(2)逾期日不缴纳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费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或拒不支付有关赔偿费用的;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5)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未履行本合同第九,十条约定义务的.

4.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超出部分不计息退还给乙方,但需扣除以下费用:

(1)依据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甲方代付费用.

4.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请求超出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损害赔偿.

4.4合同期间,乙方办理营运车辆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需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应在1天内向乙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的,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但在完成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之日前,本合同的约定一直有效,相关费用按实际营运天数结算.经营管理费用自双方商定车辆停运或报废时停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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