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证审验新规定如下:1、校车车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到交管所接受审验;2、交管部门每个月对于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进行通报。
《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