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受 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合同法》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一、合同有效期:自 年_ 月_ 日至 _年_ 月 日,共 年。(其中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二、协议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三、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现甲方诚聘乙方为 岗位,任 职务,并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三、乙方在上岗前应提交与岗位有关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并将执业注册变更到甲方医院。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半工作制。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
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五、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或专业知识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四条、工作报酬及待遇
一、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从医院正式营业起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底薪 万 千 百元整(¥元);绩效工资按科室业务收入比例由科室分配。工资发放时间为本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节假日提前或推迟到正常上班时间发放)。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吊唁假、工伤假、生育假等假期。
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误餐补助待遇。
四、甲方按国家规定期为乙方缴付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五、安家费按医院“人才聘用细则”提供住房或一次性支安职费。
六、甲方承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解决乙方编制问题。
七、甲方承诺解决乙方子女异地户口及上学问题。
八、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二、乙方应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四、乙方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五、乙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薪酬等信息,均属甲方商业经营秘密,乙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六、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期限:对聘用为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临床护师(士)及相应职位的员工服务年限不得低于年;对享受住房补贴金及医院选送外出进修待遇的员工服务年限不得低于 年。任一方违约,按甲方相关规定处理。
三、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9、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并根据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10、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
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试用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或工作必须交接完毕后方办理结算离职手续;如未满合同期限又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予于甲方。
五、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
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的,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解决的,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补充事项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