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采矿施工劳务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承包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或掘进_米完工时终止。
三、承包方式:乙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开采施工,甲方按照掘进量每米
元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款。
支付方式为:
1、前两次在每掘进300米时付清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2、以后在每200米时付清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3、掘进总量在1000米之后,每150米支付一次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
四、甲方提供矿山开采所需的设备及坑口全部固定资产。
五、开采所需的爆破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爆破材料等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适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施工人员由乙方负责雇请、管理。
工资,福利等由乙方与工人自行协商,甲方不予以干涉。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抵押金元,此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及时返还给乙方。
八、甲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共关系,努力给乙方创造良好的开采环境。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和开采环境。
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或者甲方中途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抵押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乙方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可以停止生产。
十一、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报酬价款。
如不能按时支付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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