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相关安排: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甲方应正常发放工资至解除日。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正常缴纳至年月(含当月)。
三、离职补偿
1、双方同意,离职的经济补偿按如下第种方式计发:
(1)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2)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
(3)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2、双方确认,上述经济补偿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补偿、代通知金等项目。
四、双方在此确认:均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档案转移、年休假等各方面)。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五、工作交接特别约定
六、保密义务
乙方于在职时所掌握到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严禁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法律追溯权;乙方不应从事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
七、竞业限制约定。
八、其它条款:
九、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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