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购房人):
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 该物业座落于:
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 □写字楼 □ 其他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执行《物业管理条理》并根据有关政府对商业区的管理规定,及实际发生进行各项管理及服 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公共健身场地及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协助管理小区及周边公共秩序、消防、治安防范等事项;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对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实施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 (八)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缴费用事项; (九)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行业规定与双方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条 乙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 商定。
第四条 商业用房: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时以开发企业规定的入住日期起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个年度的物业 管理费。以后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商户应于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到期前 1 个月的 20 日之内,按时履行向物 业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度 12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乙方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应将其约定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乙方转让物业时, 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乙方 向甲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商铺除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应及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商铺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 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消防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小区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经 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设有中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并有专人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及修缮工作。
乙方应在每年供冷季(11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年(供暖、供冷)的费用,收费标准为 74 元/建筑 平米/供暖、制冷季,商户应由产权人交纳,租户由使用人交纳,其中房屋的租金中均不含供暖、制冷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手册》 履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产生的装修、办公、生活垃圾自产自消,自行清运,严禁乱弃乱放;如不便 清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按 3 元/平方米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或改变 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壮,造 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界限及范围,根据所管辖的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界限: 。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公用设施 设备损坏(如:下水堵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营业,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经营中与小区内住户产 生矛盾,或因某项规定出现扰民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 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由于安全隐患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毗邻部位抢险,乙方给予配合,经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可 以破门而入,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 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 作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服务不到位,乙方可要求物业管理 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 3‰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部分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 水管破裂及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四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有效期截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 《物 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甲 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 方:业主(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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