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以下简称“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局设立,“企业”全部财产属于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意将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
1、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内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分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
部财产享有拥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 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部门。
受让方
乙方): 转让方年 甲方): 月 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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