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场所:****
第三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农贸企业优势,面向省内外市场,积极进行稳健、高效的经营,努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由全体股东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九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自然人:****
居住地:****
2、自然人:****
居住地:****
3、自然人:****
居住地:****
4、自然人:****
居住地:****
第十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全体股东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向公司转移非货币出资所有权。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五)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任何时候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元月、8月各召开一次定期股东会。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其他股东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在合理时间内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弃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但事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过半数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八章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仅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合同,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任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执行董事缺任时,由监事代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一)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监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任命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聘用人员建议解聘。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职位,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雇请人员;
(七)提请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重要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股东权利、义务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仅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二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一般为12月中旬,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负责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详细分析亏损原因。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现金流量表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 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 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叁十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 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邀请其他股东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送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之前签署的公司章程以本章程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次签署的章程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股东签名(章):
x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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