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 年 月 日上林县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上林县政府询价采购货物需求表
(2) 成交通知书
(3) 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在上林县税务部门开据完税发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型号、参数、数量及价格:(¥ 元)
3、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4、合同金额: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金额为:
5、付款方式、时间:
(1) 付款方式: 财政集中支付
(2)付款时间:验收合格后 五 个工作日结算付清。
6、交货安装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7、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交货安装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8、验 收
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一起交到采购单位后,由采购单位进行数量验收,安装后再进行质量性能验收。
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必须在现场。
9、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按询价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8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免费处理或更换解决。
5、质量保证期要求 1 年以上。
10、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要按国家质监部门关于货物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破损等要求进行包装,以保证货物装、运、卸的质量安全。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保修卡、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等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本合同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
4、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1、售后服务:乙方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使用后, 1 年内免费保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出现故障,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 8 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超时不到,甲方有权另请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1 年以后的维修仍是在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只收取维修成本费。未尽事宜按报价人投标服务承诺处理。
12、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3.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上林县。
14、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供方、需方、上林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上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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