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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书

2022-01-08 来源:易榕旅游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博乐市银河不锈钢制作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精河公路段职工集资住宅楼4#、5#、6#、7#楼

  二、工程地点: 精河县和平小区

  三、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安装进户门89樘、单元进户门9套,(详见附表)。

  四、工程造价(包含安装),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造价为人民币 122175元(壹拾贰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8 日内所有防盗门全部到现场,运输自 20--年8月 19日至 20-- 年 8 月 28 日;安装时间十日,从 20-- 年 8月 29 日于 20-- 年 9 月8 日安装完毕。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2、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工程款结算

  3.1、以实际面积及变更进行结算;

  3.2、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 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元的百分之三十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所有防盗门到现场后,再付百分之五十。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5%作工程保修金一年后返还。

  3.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4、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完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4.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十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开展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工时间。

  4.2、完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奖励,惩罚与仲裁

  5.1、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5.2、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六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乙方在进行施工时必须对甲方及有关单位的成品进行妥善保护。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恢复并赔偿损失。

  7.2、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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