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系xx部门,负责园区与国际、国内相关政府、机构、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以及项目的规划、策划与建设。乙方作为xx企业信用征信单位,业已获得上海市有关企业征信资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xx年)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落实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对中心合作企业的信用征信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指定合作伙伴进行企业信用评估。
2.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协调xx企业提供相关征信所需资料。(见附件)
3.乙方在收到xx企业所提供的征信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由甲方协调双方对xx企业产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对所需资料进行补齐。
4.乙方如需进一步对xx企业进行考察评估,需与甲方协商,双方协调进行。
5.乙方就征信资料结合考察内容,对xx企业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出具相关评级报告。
二、双方职责
1.甲方须要求xx企业提供准确、真实的企业资料,不得作假,并尽最大可能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
2.在征信期间,甲方须配合乙方工作,收集征信资料、组织考察、负责协调,按时完成征信工作。
3.乙方在收到征信资料后,应及时审核,不得故意拖延。
4.对于应补齐的资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协调龙呈电力准备并提供。
5.在征信期间,乙方不得故意为难甲方及xx企业。
6.乙方应就征信资料及考察内容,出具的真实、可靠的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
三、收费标准
1.本次征信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由甲方所属单位支付。
2.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无异议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关发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账户。
四、有效期限
本次征信有效期为2年。
五、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及争议解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2.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其他
1.对本协议未涉及之具体细节条款,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包括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任何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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