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出卖人:
鉴于买受人拟向出卖人购买 电脑耗材 (以下简称“货物”),且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上述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标的
1.1 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等见下表:
计算机耗材及配件报价单
1.2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
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详细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1.3 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1.4 出卖人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2条 合同价格及数量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及数量以买受人开出的购买单据为准进行核算,总价含出卖人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出卖人应缴纳的税费。 2.2 付款
2.2.1 买受人将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
2.2.2 买受人将在货物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款项。
2.2.3 尽管有上述约定,买受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3条 交货
3.1 出卖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受人: (1)交货(包括分批交货)时间:按买方需求
(2)交货地点:货送至需方仓库或需方办公用品使用部门。 出卖人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
格证书)__1__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受人,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3.2 出卖人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3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4 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 第4条 包装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标明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
第5条 到货检验
5.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受人将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买受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5.2 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6条 安装和质量保证
6.1 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提供充分配合。
6.2 如果货物安装过程中,由于出卖人原因需要进行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更换,出卖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6.3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出卖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6.4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出卖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6.5因出卖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6.6 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故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出卖人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6.6.1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6.6.2 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6.6.3 买受人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负责将被退还的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承担买受
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等费用。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1.1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迟交货物金额2%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7.1.2 出卖人未按第6.6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7.1.3由于出卖人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等原因导致买受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7.1.4 在质保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
7.1.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在第(1)、(2)和(4)种情况下买受人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
(2)出卖人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受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供货;
(3)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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