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甲方洱源县纵横综合磁选厂部分股权转让给原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纵横综合磁选矿厂原甲方独资企业中百分之百(100%)股权中的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权以人民币肆佰万元(4000000.00)转让给乙方,甲方保留佰分之十五(15%)的股权,双方共同合作经营。
二、甲乙双方合作后,纵横综合磁选矿厂的法人由乙方担任,即纵横综合磁选矿厂的原甲方法人必须进行更改为乙方人员作为选矿厂的法人。
三、甲乙双方合作后,原甲方名下的磁选矿厂的财产及选厂场地、设备、设施以及已购进堆放在厂区内的原料和山下堆矿场的原料共计四万多吨(甲方可以确保不低于三万吨以上)和财产,以及外面欠本企业的一万吨原料等都属甲乙双方按新股权共同享有。
四、甲乙双方合作后,甲方在与乙方合作前的一切所欠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合作后,由乙方负责提供合作后企业所需要的一切资金,甲方将不另行投资。建成日处理量达1000吨以上的选矿厂以及购买资源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投资。
六、甲乙双方合作后,由乙方主要负责财务,甲方监管,由乙方主要负责企业运作和生产规划。甲方协助乙方购买资源。
七、甲乙双方合作后,当企业产生效益时,按企业报表每月所产生的实际利润,甲乙双方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红。
八、甲乙双方共同将纵横综合磁选矿厂重新注册合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解付后支付给马成芳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设备安装生产正常后1个月内乙方付给马成芳200万元,(从第一次支付马成芳款项日期后5个月内),余款300万元在新建选厂正常生产3个月内乙方付给马成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所补充的合同条款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前提下,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争议事项,在甲乙双方协商未果时,由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法人(签字):
乙方:
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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