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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个人租车合同

2023-04-13 来源:易榕旅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 ,车牌号为_ ,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租金及其他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本车状况:车况良好,证件齐全(行驶证、营运证),

  附属设备齐全(顶灯、备胎、千斤顶、三角警示牌、灭火器、随车工具)。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租赁期间因车辆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诉讼,甲方有义务协从承租方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7、保证所租车辆无违章记录、无抵押,质押及其他租赁关系。

  8、油补归出租方所有。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在车辆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需要维修的,需到出租方指定的修配厂修理,修理结果达到出租方满意为止。如因修理部件需要更换新部件而发生争议,以换新件为准;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变动、添改、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承租方应到指定修理厂更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一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按时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及各种公益活动。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 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及车辆损毁,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因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 出售、抵押、质押。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借任何第三者使用、转租给第三方,以及参加竞赛、

  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3) 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 汽车承租方:

  担保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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