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就乙方代理客户或其关联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或其为投资及入股甲方或收购本项目而单独成立的商业机构(以下简称“客户”)投资及入股甲方或购买由甲方投资开发的位于XX市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代理协议:
一、甲方义务:
1、按乙方要求完整、真实地提供甲方公司资料及甲方投资本项目的证明文件,提供本项目规划、工程、债权及抵押状况、租赁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2、及时客观地会知乙方本项目销售条件和进度,
3、为乙方及客户考察本项目提供便利;
4、对乙方为促成甲方销售本项目而对客户所做工作予以认可;
5、根据本代理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6、如合同在甲方与客户签署后终止,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示文件说明合同终止的原因,否则甲方仍需要按照本代理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严格保密责任,不得将资料作与履行本代理协议无关的用途;
2、乙方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本项目环境及情况,组织各方之间的会谈;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该客户做出任何承诺。
三、乙方佣金及支付
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和客户就甲方公司或本项目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融资贷款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类似效力协议(在本代理协议中统称为“合同”),则甲方需按以下方式计付乙方佣金。
(一)佣金计算方式:
甲方需按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确定的交易总额的百分之贰( 2 %)计付乙方佣金。交易总额包括客户通过任何途径和以任何方式支付给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或债权人的与合同有关之全部款项(在本代理协议中统称为“交易总额”)。
(二)佣金支付方式:
1、甲方以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或债权人实际收到每笔交易总额相关款项后以本条前款规定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佣金在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或债权人收到客户的每笔交易相关款项后15天内按收款比例由甲方支付予乙方,在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或债权人收到客户付款累计总额达到或超过交易总额的70%时甲方应付清乙方全部佣金。
3、佣金的支付形式为人民币电汇或不超过7天兑现之支票。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未按约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佣金,如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除按第三条约定补足佣金外,还须按照逾期付款的天数以每日未付款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 因甲方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合同终止,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相等于交易总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
3. 因客户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合同终止,同时在甲方取得客户违约金或没收客户诚意金、定金或订金(以下统称“违约金”)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等于违约金的30%作为代理佣金。
五、委托期限:
本代理协议在双方均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在本代理协议有效期内,如客户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签订合同,甲方应按本代理协议约定条件支付乙方全额佣金。
六、本代理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30日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代理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订后即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5月 日 20xx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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