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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