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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的合同

2020-12-06 来源:易榕旅游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开拓全国医药市场,经友好认真协商就乙方区域代理销售甲方的下列产品(以下简称协议产品)并就该协议产品的区域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生产商:

  代理销售区域:

  代理销售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一、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协议后的前期开发期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并且乙方保证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不销售同类产品,并按下列指标完成销量。

  2、截止到年月底乙方须完成家三级医院(即)的开发进药工作。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叁个工作日内,乙方首批提货量为(以现款提货的方式打款提货)件,否则本协议立即自动失效。

  4、乙方同意为保证严格执行本协议各条款,如发现窜货行为则按窜货数量零售价的五倍向甲方赔偿,并取消乙方该区域代理权。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协议产品。

  2、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

  3、承担解决由于产品质量(经法定药检部门确认)和甲方发货至乙方的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灭失、短缺等责任。

  4、向乙方提供协议产品的有关证书,如“二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质检报告、授权书及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样品等。

  5、甲方须保护乙方的销售市场及维护乙方的利益。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在上述代理销售区域内积极宣传推广销售本协议产品,不得向上述代理销售区域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报价、供货、销售,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扣除乙方保证金及有权向乙方另行索赔,并取消乙方的代理权或终止合同。

  2、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执行三个月后就未实质开发进药的地区或医院,须增加分销商;四个月后就仍未实质开发进药的地区或医院,甲方有权直接增加经销商,甲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解释权在甲方。

  3、乙方无权向协议以内及以外的地区发展分销商,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办理所代理区域的协议产品物价备案,并且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国家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批发价格。

  5、乙方代理期内销售任务为件,前期开发期须销售件。从年月开始按不低于件/月的销售任务执行,按季度考核,没有完成季度销售量的',下次提货则在原结算价基础上加0.3元/瓶执行,并取消返货奖励,直至达到协议量止。

  6、乙方须每月末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本月的货物流向清单及真实库存。

  四、结算和发货

  1、乙方以的价格以现款提货的方式与甲方进行结算,乙方汇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于贰个工作日内以的方式发出货物,到货地点为乙方注册地。

  2、乙方购1.0g规格“力芬”15件,甲方返1件1.0g规格的“力芬”作为奖励。

  3、甲乙双方同意:货物一经甲方发出,乙方不得退货、换货。

  4、乙方每次购货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并将银行汇款回执、收货地址、收货人、收货人电话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甲方。

  5、若国家定价、原材料价格等有所调整,甲方有权提出计算价格的调整。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冲货(即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或乙方分销商供货),若有违反,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2、乙方在前期开发期内若完不成件任务销量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上述地区的代理权,甲方可另外招商。

  3、在合同的执行期内,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在甲方注册地提取诉讼。

  六、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乙双方须按本协议各条款执行,维护市场秩序。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有任何删补,涂改视为无效,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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