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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供用水合同

2022-11-01 来源:易榕旅游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来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 。

  (二)水表号码为 。

  (三)用水性质为 用水。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2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供、用水双方约定: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作为水费结算的计量器具。计费水表首次使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认定,检测认定执行JJG162—20__《冷水水表检定规程》,计费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徐州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水费结算方式:供水人按照约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于 月

  日至 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纳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水表处。产权分界点(含)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因设施毁损导致的漏水水费。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方式和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三)供、用水人约定每 个月抄验水表一次,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用水人。

  (四)用水人逾期不交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违约金,逾期期间从交费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五)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由用户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人承担,多收的水费退给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6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六)因用水人责任致使表井占压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月水量水费。如用水人3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七)供水人因用水高峰季节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的,应告知用水人。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以上告知应分别情况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

  (八)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报修。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暗漏,供水人在接到报漏电话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立即组织抢修。正常情况下抢修工作开始后,管径在500毫米及以下的管道24小时内修复,大于500毫米的应在48小时内修复,对造成的停水应利用张贴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水人,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九)因用水人搬迁等原因供水合同终止后,供水人有权拆除属供水人所有的设施。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用水性质使用水,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不得向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对计费水表进行校验。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水费。如对供水人抄验水表读数有异议,应在交费期届满日后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

  (五)保护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供水水表及供水设施,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给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水人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的,承租人用水所产生的水费由用水人负责承担,承租人违章用水造成供水人财产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七)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供水人更换相应口径水表。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八)用水人终止用水,应通知供水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3‰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除补交水费外,逾期每日支付应交水费3‰的违约金,超过交费期届满日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转供水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外,还应当承担供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本合同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合同终止

  (一) 用水人终止用水,提出终止用水申请,供水人同意。

  (二) 用水人拖欠水费超过6个月的,供水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合同终止后又需要供水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水人交清供水设施安装工料费,拖欠水费的还应交清欠费和违约金,供水合同开始履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徐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盖章):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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